(2017)京0114民初1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川与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川,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062号原告:李川,男,199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太平庄村天通苑西二区西侧北京天通奥北农贸市场有限公司1层102室。法定代表人:翁立,总经理。原告李川与被告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11日,李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川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留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