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蒋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蒋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283号原告: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池碧芬,董事长。被告:蒋伟,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原告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贯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