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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蒋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蒋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283号原告: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池碧芬,董事长。被告:蒋伟,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原告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贯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