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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刑初8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汉族,大专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1月1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于2017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韩某某,辽宁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傅某某,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公诉机关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辽088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以(2016)辽08刑终474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准许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良审判员 李成山审判员 顾贵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宛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