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寺信用社、赵如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寺信用社,赵如芳,赵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寺信用社,住所地:邢台县龙泉寺乡。负责人XX,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赵如芳,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赵芹芳,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1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如芳、赵芹芳银行存款20572.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