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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郑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郑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25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61号。负责人鲁志坚,总经理。诉讼代理人陈吉财,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2016年10月21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11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孙瑞波,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度移动公司”)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姗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度移动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吉财,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孙瑞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郑某从分包商处承揽平度移动公司的通信设施安装工程,后郑某与分包商之间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2016年10月9日10时30分许至46分许,被告人郑某驾驶灰色鲁B×××××红旗牌奔腾B50轿车,分别将平度移动公司位于平度市福安花苑广场基站、山水龙苑西基站、山水龙苑东基站的2芯野战光缆和2×10芯光缆破坏,致使该三处基站通信中断时长24小时,影响4G上网用户306户、2G语音通话用户2373户,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390元。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车辆行车轨迹,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要求被告人郑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390元。被告人郑某辩称,案发时自己开车跑滴滴拉客,没有破坏过移动公司的通信设施,不构成犯罪,不同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辩护人认为,本案中,1.平度移动公司不是行业主管部门,其作出的关于通信中断时间以及影响用户数量的说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三处通信基站的设备是被告人所破坏。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郑某从分包商处承揽平度移动公司的通信设施安装工程,后郑某与分包商之间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2016年10月9日10时30分许至46分许,被告人郑某驾驶灰色鲁B×××××红旗牌奔腾B50轿车,分别将平度移动公司位于平度市福安花苑广场基站、山水龙苑西基站、山水龙苑东基站的2芯野战光缆和2×10芯光缆破坏,致使该三处基站通信中断时长24小时,影响4G上网用户306户、2G语音通话用户2373户,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39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情况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2)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平度市公安局依法从郭风光处调取监控二段;(3)鲁B×××××小型汽车行驶轨迹记录及照片,证实鲁B×××××小型汽车在2016年10月9日10:27至同日10:52行驶轨迹情况:2016年10月9日10:27,涉案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京路和泉州路交叉路口,后左转进入南京路详细行驶,10:28行驶至南京路和永州路交叉路口,10:34行驶至南京路和福州路交叉路口,10:35行驶至南京路和赣州路交叉路口,10:44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津路山水龙苑,10:51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津路与杭州路交叉路口和天津路山水龙苑,10:52行驶至天津路和戴家上观路口和天津路与常州路交叉路口处;(4)机动车查询结果,证实鲁B×××××小型汽车登记所有人为谭某;(5)随案移送清单,证实随案移送光盘三张;(6)户籍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郑某的身份情况;(7)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郑某无违法犯罪前科,不是网上在逃人员;(8)平度移动公司出具的被破坏基站材料报废证明,证实2016年10月9日,平度移动公司福安广场、山水龙苑西、山水龙苑东三处基站,被破坏的70米2芯野战光缆9根、2×10铜芯电缆线420米,无法利用及使用,需要全部更换。被破坏野战光缆及电缆线已报废;(9)平度移动公司出具的被破坏基站材料费证明,证实三处基站材料费共计人民币6842.10元;(10)平度移动公司出具的平度移动基站施工费证明,证实三处基站施工费共计人民币1089.00元;(11)平度移动公司出具的被破坏基站情况说明、《关于平度移动山水龙苑东等三处基站的话务流量用户数据统计说明》,证实2016年10月9日,平度移动公司福安广场基站、山水龙苑西基站、山水龙苑东基站,停站时间分别为10:30、10:14、10:46,中断时长均为24小时。该三处基站主要用于对天津路、南京路、永州路、福州路等的路面覆盖及周边山水龙苑、福安花园等多处居民小区的2G语音和4G上网信号覆盖。本次故障给周边用户造成了较差感知,根据我公司网络后台取得的近半年期间的语音话务量和上网数据流量等数据,计算该三处基站被破坏期间的受影响用户数如下:一、4G上网数据流量:统计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平均每天上网流量为12.3947GB,按照青岛移动同一时段人均上网流量0.0406G,被破坏期间4G上网受影响用户约306户。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网元名称平均每天上下行流量(GB)影响用户数2016/9/10:002017/3/10:00LDZ42B072R_PD山水龙苑东2.7831692016/9/10:002017/3/10:00LDZ42B070R_PD山水龙苑西3.1933792016/9/10:002017/3/10:00LDZ42V071R_PD福安广场6.4183158二、2G语音通话话务量:统计山水龙苑西基站(其他2处基站未开通过2G业务),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的平均每天语音话务量为365.3717erl,按照青岛移动同一时段人均2G语音话务量为0.154erl,被破坏期间2G语音通话受影响用户共2373户。提示:部分原连接受损基站的用户可能通过自动寻找周边相邻基站完成通信未受影响或少受影响,该部分用户因当前技术限制可能无法排除在上述统计的4G上网及2G语音通话受影响用户中;(12)手机信息查询,证实郑某使用的131××××8988手机,案发当日定位的基站位置与涉案鲁B×××××车辆的行车轨迹基本一致;(13)关于平度移动山水龙苑东等三处基站的话务流量用户数数据统计说明,证实2016年10月9日,平度移动通信公司山水龙苑东、山水龙苑西、福安广场等三处基站遭人为破坏;(14)办案说明,证实郑某称中国移动公司欠其工程款,经调查,该上级承包商系冀伟,因其拒不提供冀伟的身份情况及联系方式,无法核实有关材料。(二)证人证言(1)证人姜某(系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涉案通信基站被破坏的时间、地点及损坏程度等事实;(2)证人谭某(系郑某外甥)的证言,证实涉案鲁B×××××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郑某,该车一直由郑某使用。(三)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证实其以前曾给平度移动公司干过工程,移动公司欠其10多万元的工程款一直未付。该系鲁B×××××灰色奔腾B50轿车所有人,2011年9月份购买后一直由其使用。该称自己平时开车跑滴滴拉客,福安花园、山水龙苑及南京路小学西侧的路线肯定跑过,但没有去破坏这三个地方的基站。(四)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证实涉案物品的损失价值。(五)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位于平度市区的三处移动通信基站光缆线被剪断的事实。(六)视听资料(1)平度市东阁办事处山水龙苑东边基站北一废品收购站监控录像显示:2016年10月9日10时48分18秒,一名男青年自西往东步行至案发现场,打开基站门之后进入基站,10时51分28秒,从案发现场自东往西离开(该监控时间因系统原因至北京时间快3分钟);(2)平度市天津路与杭州路交叉口监控显示、天津路与赣州路交叉口监控显示:2016年10月9日10时37分08秒,一辆灰色轿车从天津路现河桥东南北路自南往北,后从天津路南一东西土路自东往西进入现场附近(即山水龙苑西基站),10时43分05秒,该车辆从东西土路自西往东从现场出来后拐入天津路往东行驶,10时46分16秒,一辆灰色轿车从天津路自西往东到达赣州路,之后掉头沿天津路往西行驶,10时46分42秒右拐进入山水龙苑小区东边一南北路(即山水龙苑东基站),10时52分11秒,该车辆从此南北路驶出右拐进入天津路往西行驶。10时51分21秒,车牌号为鲁B×××××的灰色红旗轿车自东往西经过天津路与杭州路交叉口。赣州路与南京路交叉口监控显示:2016年10月9日10时35分13秒,鲁B×××××轿车自东往西经过赣州路与南京路交叉口往西行驶(该监控时间因系统原因比北京时间快1分30秒)。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郑某驾驶的车辆分别到达三处基站的时间与三处基站先后被破坏的时间均高度吻合,该具备作案时间;被告人曾承揽平度移动公司通信基站的设施安装工程,移动公司尚欠其工程款,该具有犯罪动机和原因;本案作案方式简单、手法娴熟(均是将连接信号塔与塔下设备柜之间的线缆剪断),普通人如果对该设施的性能、工作原理等情况不了解的话,很难做到,而被告人曾为移动公司安装过通讯基站的设施,完全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庭审中,被告人称自己开车跑滴滴拉客,不排除案发时经过案发地点,经查看现场情况,除福安花园基站处于开放状态外,其他二处基站均相对封闭,被告人如果开车拉客,正常情况下不可能进入该二处基站旁边的空地,因此,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综上,被告人郑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受刑罚处罚,并应当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平度移动公司不是行业主管部门,其作出的关于通信中断时间以及影响用户数量的说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移动公司出具的关于基站被破坏情况说明,是根据该公司网络后台的统计数据所作出,具有客观真实性,可作为确定损害后果及损失价值的依据,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二、被告人郑某赔偿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39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朋春人民陪审员  郭朋章人民陪审员  鉴增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永伟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两年内提出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