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4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4997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王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益、蔡美娇,该行员工。被告: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大桥路616号。法定代表人:施金池。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截至2017年6月6日的利息1977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7日至实际还款��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要求原告对被告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商标注册号为第6408176号、第6408177号、第608178号、第9822577号(截止)的商标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17日,被告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一份,自愿以其享有的商标注册号为第6408176号、第6408177号、第608178号、第9822577号(截止)的商标专用权为被告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期间所形成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200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贷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原被告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2016年6月29日,被告���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月利率6.59‰,按季结息,借款到期,一次还本,利随本清;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利息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同日,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100000元。借款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6月6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977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截至2017年6月6日利息1977元,并支付2017年6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如被告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被告质押给原告的商标注册号为第6408176号、第6408177号、第608178号、第9822577号(截止)的商标专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金 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梦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被告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二百二十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