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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甘红梅与边贵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红梅,边贵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3210号原告甘红梅,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边贵福,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红梅与被告边贵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红梅以与被告边贵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红梅撤回起诉。审判员金鑫二O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那日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