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席仕容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黄某1,席仕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刑初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女,藏族,四川省石棉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石棉县。系被害人杨某1之母。委托代理人胡元辉,四川佳帅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男,藏族,住四川省石棉县。系被害人杨某1之子。法定代理人黄某2,男,住址同上,系黄某1之父。被告人席仕容,曾用名官友霞,女,汉族,四川省石棉县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石棉县。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石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席俊秀,女,汉族,四川省石棉县人,住四川省石棉县。系席仕容之母。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高晨曦,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雅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仕容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俸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元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的法定代理人黄某2,被告人席仕容及其法定代理人席俊秀、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高晨曦,鉴定人雅安市公安局法医黄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7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席仕容要求与其丈夫姚某1一同回到其租住房的杨某1离开,并关上卧室门与姚某1交谈。杨某1不离开,在客厅内与席仕容发生口角,叫姚某1拿汽车钥匙出去。姚某1准备走出卧室时,席仕容持折叠刀朝姚某1腹部猛刺一刀,后冲出卧室用折叠刀连续刺杀杨某1,杨某1被刺伤倒在沙发上。席仕容让劝阻的周某1、刘某1去查看姚某1并拨打急救电话,后从厨房拿出菜刀砍杀杨某1的头部、颈部等处,致杨某1当场死亡。随后席仕容拨打报警电话投案。姚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姚某1系他人持单刃刺器刺破下腔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1系他人用金属类砍器砍伤高位颈髓、脑干导致生命中枢受损死亡;席仕容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6年12月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席仕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席仕容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席仕容仅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从重判处席仕容并判令席仕容赔偿丧葬费27212.5元、死亡赔偿金2240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1344元、误工和交通食宿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共计427616.5元。被告人席仕容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己不是故意的,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对于民事赔偿,席仕容表示无赔偿能力。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高晨曦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席仕容属自首,作案时仅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有重大的、明显的过错,席仕容是为了维持婚姻家庭而激情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席仕容减轻处罚。民事赔偿应根据过错责任按70%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席仕容与被害人姚某1(男,殁年30岁)于2007年登记结婚,二人于2015年3月起租住于石棉县××路××段××号楼××号房。2016年12月6日15时许,姚某1送席仕容到石棉县汽车站搭乘客车回成都上班。客车行至石棉县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席仕容下车返回县城,准备当晚回租住房收集姚某1出轨的证据。2016年12月7日凌晨2时许,席仕容回到租住房发现家中无人,卧室内有他人的女士提包,担心姚某1和其他女人回来后会对自己不利,便将其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刀放于卧室。凌晨2时40分左右,姚某1与杨某1(女,殁年22岁)及周某1、刘某1回到该租住房。周某1、刘某1进入次卧休息。杨某1打开姚某1的卧室门,发现席仕容后退回客厅,坐在卧室门口一塑料凳上。姚某1进卧室发现席仕容并问其想做什么。席仕容反复要求杨某1离开,将姚某1带进卧室并关上卧室门与姚某1交谈。杨某1不离开,在客厅内与席仕容发生口角,并叫姚某1拿汽车钥匙出来。姚某1准备走出卧室时,席仕容持折叠刀朝姚某1腹部猛刺一刀,后冲出卧室用折叠刀连续刺杀杨某1的胸腹部及右上肢等处。杨某1边往阳台方向躲避边大声呼救,席仕容紧跟在后继续刺杀杨某1背部等处,杨某1被刺伤倒在靠近阳台的沙发上。周某1与刘某1上前劝阻席仕容并夺走折叠刀。席仕容让周某1、刘某1去查看卧室内的姚某1并拨打急救电话,后转身从厨房拿出菜刀砍杀杨某1的头部、颈部等处,致杨某1当场死亡。随后席仕容拨打报警电话投案。姚某1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姚某1系他人持单刃刺器刺破下腔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1系他人用金属类砍器砍伤高位颈髓、脑干导致生命中枢受损死亡。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席仕容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6年12月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该案系席仕容用133××××5449电话报警,称其在岩子村杀人了,要自首。公安民警赶往现场途中遇到投案自首的席仕容,即将其带回派出所。2.133××××5449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该手机于2016年12月7日3时31分拨打110,3时36分拨打120。3.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证实被告人席仕容和被害人杨某1、姚某1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4.调取证据清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姚某1与席仕容于2007年7月30日登记结婚。5.房屋租赁合同及证人代某的证言,证明席仕容夫妇于2015年3月租住石棉县××镇××路××段××号楼××号房。6.调取证据清单、住院病历,证实姚某1于2016年12月7日4时26分在石棉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4时50分死亡。7.物证折叠刀、菜刀及石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关于作案工具的说明、照片,证实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折叠刀、菜刀的形状。经当庭质证,席仕容确认是其所用的作案工具。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石棉县××路××段××号楼××号房,房门外消火栓柜顶部有一黑色铁质单刃折叠匕首,呈开启状,刀尖前端弯曲。门锁完好。客厅内沙发上有一女性呈左侧位躺卧,已死亡。女尸上衣外套有一手机呈开机状态。客厅地上有一女士挎包。距挎包不远处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刃处有2道缺口,刀刃上有大量疑似血迹和少量疑似毛发。地面上有多处疑似血迹。客厅地面凌乱散布有烟蒂。女尸附近的墙面上及玻璃门表面有喷溅状血迹。主卧床西侧地垫处为男被害人倒卧处,床单上有疑似血迹。9.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表、提取笔录、照片,证实席仕容到案时毛领上有两处点状疑似血迹,全身无损伤,双手指甲有疑似血迹。10.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作案工具辨认情况说明,证明:(1)席仕容归案后到现场对其当天的行踪及刺杀被害人的地点进行了指认;(2)通过混合辨认,席仕容确认民警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菜刀和黑色单刃折叠刀分别是其用来杀害杨某1时使用的菜刀和用来杀伤姚某1、杀害杨某1时所使用的折叠刀。11.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情况说明,证明通过混合辨认:(1)代某确认租住其石棉县××镇××路××段××号楼××房屋的是席仕容;(2)周某1、刘某1分别确认杀害杨某1和姚某1的是席仕容,确认被杀的是姚某1、杨某1;(3)李某2确认在成都与自己一起上班“徐某”就是席仕容;(4)王某确认案发当天给王某打电话的是杨某1。12.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照片、情况说明,证实:(1)姚某1腹部有一纵行的2.4cm×1.2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上钝下锐,深及腹腔。腹腔内有大量积血及血凝块,肝左叶前面有一纵行贯通伤,下腔静脉破裂。推断创口多为刃宽2.0cm至2.5cm、刀刃长度约10cm的单刃锐器刺击所致。检验意见:姚某1系他人持单刃刺器刺破下腔静脉致急性失血休克死亡;(2)杨某1头右侧顶部有2处相互平行的斜形砍创,创底深达颅骨,颅骨上有线形及片状骨质缺损。右颞部耳缘上方有1横行砍创,创底深达颅骨,颅骨上有线形骨质缺损。右枕部有4处横行砍创,砍创相互交叉,创底深达颅骨,颅骨上有线形骨质缺损。后颈部有4处横行砍创,其中两处分别深达颈椎后缘、颈椎,椎管破裂,颈髓挫碎外露。小脑基底和脑干出血。右肩峰处有2处纵形砍创,均深达肌层。全身共有30处刺创,其中5处深达胸腔并在左肺下叶形成2处表浅创口、3处刺穿腹壁伤及肝脏、1处伤及右肾,其余刺创伤及肌层。推断形成刺创损伤的工具为刃宽2.5cm左右、刃长10.0cm左右的单刃锐器刺击所致,砍创应为刃口长度在11.0cm以上、有一定重量、易于挥动的金属类砍器形成。检验意见:杨某1系他人用金属类砍器砍伤高位颈髓、脑干导致生命中枢受损死亡。13.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1)现场多处地面及物品上、杨某1所穿衣物上、折叠刀刀刃处、菜刀刀刃处、席仕容双手上、席仕容所穿线衣右袖上均检出杨某1血迹;(2)姚某1所穿衣物上、主卧床单上检出姚某1血迹;(3)杨某1双手指甲、现场女士手提包、现场地面的玉溪烟头、祥云烟头、雲烟烟头中检出杨某1脱落细胞;(4)现场地面的祥云烟头、雲烟烟头中检出姚某1脱落细胞;(5)菜刀上提取的毛发、尸体北侧沙发上提取的头发为杨某1所留;(6)折叠刀刀柄检出杨某1、姚某1混合血迹。14.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证实席仕容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6年12月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目前评定为有受审能力。15.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周某1与姚某1住在一起,姚某1与杨某1是情人关系,杨某1有时要来租住的地方与姚某1一起睡觉,他们在一起有几个月的时间。2016年12月6日席仕容要去成都上班,姚某1带席仕容去买车票。天快黑时周某1与朋友刘某1同姚某1、杨某1一起到超市买了些零食。后来姚某1与他的朋友在客厅里打麻将,杨某1在旁边看,周某1和刘某1回房间睡觉了。次日凌晨1时许,姚某1叫醒周某1,说一起出去吃东西。大家一起去吃烧烤后于凌晨2时许返回。杨某1回去后直接打开姚某1的卧室门,发现席仕容在卧室里,就转身出来拿了一个塑料凳子坐在卧室门口。姚某1问杨某1为啥不进去,杨某1叫姚某1自己看。席仕容出来问姚某1杨某1是哪个,姚某1没有回答。席仕容又问杨某1是哪个,是来睡觉的还是拿包包的,如果是拿包包的就提给她,让她可以走了。席仕容一直问杨某1是谁,并给姚某1说叫杨某1走,但姚某1不说话。杨某1也说要姚某1叫她走她才走。席仕容把包包递给杨某1,但杨某1说要姚某1亲自给她才要,姚某1也不给杨某1。席仕容就把包包放在客厅里。后来席仕容把姚某1拉进卧室。周某1回自己的房间后,听到杨某1和席仕容吵了起来。过了一会儿杨某1叫姚某1把车钥匙拿来,她要去车上拿东西,席仕容问她要拿什么东西,杨某1说没得啥东西。杨某1一直叫姚某1拿钥匙,并叫周某1去喊姚某1拿钥匙。周某1出来发现席仕容和姚某1在他们的卧室里很小声的说话,就没有理杨某1,回卧室睡觉去了。迷迷糊糊中听到杨某1和席仕容在大声说话。之后听到卧室里有床的响声,姚某1“啊”的大叫了一声,又听到地上砰的一声,然后有人从卧室开门出来,接着杨某1一直在“啊、啊”的叫,还有推椅子的声音。周某1赶快出去,看到杨某1躺在沙发上,席仕容拿着一把黑色的弹簧刀在往杨某1身上刺。忙去把席仕容抱住,把她的手腕抓住,刘某1也抓住席仕容拿刀的手。席仕容拿刀的手松开后,周某1把刀拿下来放在楼道里的消防栓上。后来听到刘某1在说“不要砍了”,并听到刀砍到骨头的声音,看到席仕容手里拿了一把菜刀,刀上有血,站在杨某1躺的沙发边上。席仕容对周某1说姚某1在卧室里躺着,让赶快打120。刘某1也叫快打电话。周某1和刘某1看到姚某1躺在床边地上,肚子上有血,就打110报警并打了120。1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刘某1于2016年12月6日下午到石棉县城,同周某1和姚某1及一个女的(杨某1)到超市买了些零食返回。回房间时有两个男子在等姚某1,姚某1和他们一起打麻将。打麻将时杨某1挨着姚某1坐起的。凌晨1点半左右,姚某1来叫一起去吃东西。吃烧烤后回房间时大概是2点40分左右。刘某1进屋后就去了卫生间,出来时看到姚某1的老婆席仕容站在卧室门口,姚某1面对卧室站在卧室门口,杨某1坐在卧室门口一个椅子上。刘某1感觉气氛不对就回周某1的卧室睡觉。期间,听到姚某1卧室有关门的声音,杨某1在喊姚某1的名字,席仕容说姚某1已经睡了,叫杨某1走,但杨某1不走。后来听到杨某1在说话,周某1就跑了出去,并在姚某1的卧室门口听里面的声音,听了一会儿周某1回来睡觉了。迷迷糊糊中听到杨某1在“啊、啊”的惨叫。刘某1感觉是打起来了,与周某1一起跑出去。看到席仕容右手拿一把折叠式的尖刀在戳杨某1,杨某1卷缩在靠近阳台的沙发上。刘某1抓住席仕容的右手,周某1顺手夺下她手里的刀。席仕容说“屋头那个已经躺在地上了”。周某1拿起尖刀跑出门去,刘某1打开姚某1的卧室门,看到姚某1躺在地上,肚子上有血迹。刘某1叫周某1快打120,周某1说已经打了。刘某1出卧室看到席仕容右手拿着一把菜刀在砍杨某1的颈部和头部,连砍了几刀,杨某1躺在沙发上,卷缩着用手在挡。刘某1和周某1见席仕容情绪很激动,不敢上去拉,不停地叫“不要砍了”。几秒后席仕容停了,一边拿手机打电话,顺手把菜刀丢在卧室门口。听到席仕容说“我杀人了,我自首”,就走出去了。17.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因为姚某1长期在外面乱搞男女关系,席仕容就去成都打工了,但爱回来看看娃娃和老人,也没有说要离婚。几天前,因为给娃娃过生,两夫妻见面后一起回到石棉。席仕容听说姚某1经常把一个女的带回家过夜,但姚某1不承认。12月6日下午3点过,姚某1很急切地把席仕容送走,还开起车子跟着客车走了一会儿。席仕容看见姚某1没有跟着才在收费站下了客车,想去抓姚某1出轨的证据。席仕容到朋友处躲到晚上7点左右,之后与同学聚会,说晚上同学聚会比较晚,时间适合抓姚某1出轨。还说她会冷静处理的。凌晨时席仕容给朱某发QQ信息,说如果她半夜打电话来,叫朱某帮她把录音。之后就没有联系过了。席仕容性格豪爽,比较开朗,处事比较冲动,但是很讲原则。对娃娃、对老人、对朋友都很好。感情专一,听到姚某1在外面有女的,席仕容很伤心,多次劝过姚某1好好过,但姚某1一直没改。以前姚某1就和“丹丹”等女人有关系,还趁席仕容不在家时把“丹丹”带回家过夜。18.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付某与席仕容是普通朋友,12月6日下午4时许,席仕容给付某打电话后到付某家喝茶,晚上7时许离开。期间,席仕容说她老公送她上了去成都的大巴,但她坐到收费站就下车了,还说听说她老公经常带一个女的回去,想回去抓现行。席仕容很喜欢她老公,但她老公不是很珍惜她。19.证人蒋某、丁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6日晚上席仕容在同学群里发信息,让附近的同学晚上聚聚。蒋某、白某、丁某、袁某、周某2、席仕容等人会合后一起到田湾河KTV唱歌。唱歌时,席仕容喝了两小杯啤酒。次日凌晨各自回家。丁某同时证明在KTV唱歌时,席仕容把鞋子和外套脱了做俯卧撑,大家还说她是不是神的。20.证人陈某、杨某2、胡某的证言,证明陈某、杨某2、胡某等人于2016年12月6日晚上在姚某1家打牌到晚上12点左右。姚某1与杨某1关系很亲密,以前姚某1打麻将时,杨某1还坐在姚某1的大腿上。胡某同时证明姚某1性格直爽,为人处理比较好,就是经常带年轻小妹妹到处耍,关系就像夫妻一样,反而对他老婆以及家里人比较冷淡。2016年8月左右,姚某1还向胡某借钱,给一个小妹妹处理怀孕,说是他的娃娃。杨某1与姚某1在平时打牌时都搂搂抱抱的,还在身上到处乱摸,感觉像夫妻关系一样。席仕容对家里比较关心负责,心地善良,遇事比较暴躁,姚某1出去耍她就很冒火。2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杨某1离过婚,与姚某1属情人关系,平时一起耍时,杨某1和姚某1比较亲密,偶尔还在一起同居。案发当天,杨某1给王某打过几个电话,叫去××村社区接她,说她和姚某1的老婆吵架了。王某等人前去发现杨某1已出事。22.证人张某1(大巴车驾驶员)的证言,证明张某1驾驶大巴车跑成都至石棉的专线客运,2016年12月6日出发后,车辆快驶至石棉县高速公路收费站时,有一个女的说她不舒服,就下了车。23.证人姚某2、刘某2(姚某1父、母)、姚某3(姚某1之姐)的证言,证明姚某1与席仕容于2007年10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最近两三年,姚某3经常听席仕容说姚某1在外面有别的女人她受不了,有时候说她抓到就要同归于尽,有时候又说考虑到娃娃可怜还是舍不得离婚,不管姚某1了。姚某3也曾叫姚某1不要与外面的女人瞎搅。最近半年内刘某2还用席仕容的手机亲自给杨某1打过电话,告诉她姚家是不认可她与姚某1之间的感情的,明确说过家里只认席仕容。席仕容平常对家里的人都很好,就是脾气有点暴躁,但是过一会儿就过了。24.证人姚某4(席仕容之子)的证言,证明姚某1经常带女的到家里睡觉,姚某1叫姚某4不准给席仕容说。25.证人席某(席仕容之母)的证言,证明因为姚某1在外面有其他女人,席仕容与姚某1平时关系不是很好。席仕容在2004年因为感情问题吃过毒药,在县医院住过院。席仕容在5岁时得过一次痢疾,当时差点死了,后来神智就有点恍惚,有时候乱说话,还拿刀子割自己的手,十八岁时疯过一次,受不得刺激,精神可能有问题。席某的亲姐姐在十五六岁时也得过精神病。证人赖某1、赖某2也证明相应情节。26.证人张某2、官某的证言,证明姚某1从2009年至2013年一直在张某2的厂里修车,后来因为姚某1生活作风问题,张某2将他开除。姚某1对朋友对同事都不错,本质不坏,最大的恶习就是在男女关系方面比较混乱、比较花心,据说他一般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换一个女朋友(即情人)。姚某1在外面与很多女的搅起的,尤其是他老婆席仕容去成都打工期间,更是肆无忌惮。席仕容喜欢姚某1,对姚某1很好,为人处事也很不错。听说他们家买车子,供娃娃读书及家里的开销基本上都是席仕容在挣钱。姚某1在厂里上班期间也挣了不少钱,但就是不知道把这些钱花到哪里去了。出事后大家都觉得席仕容很可怜。27.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李某3以前与姚某1是情人关系,期间姚某1经常带李某3到他的租住房过夜,有时候也在外面开房间住宿。2016年9月左右发现姚某1与杨某1好上了,李某3就主动与姚某1分开了。席仕容给李某3打过电话,但没有吵架,只是问李某3是否知道姚某1有老婆的,有时候席仕容找不到姚某1时还打电话问李某3姚某1在哪里。之前听说姚某1还有一个情人叫王某。2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席仕容于2016年在成都与其一起上班时,喜欢讲她的个人情况,说她很爱她老公,还说她老公外面有别的女人,经常带那女的回家睡觉,而且说这些事她儿子都知道。李某2劝她如果实在过不下去就离婚算了,但席仕容说她舍不得,而且她老公也不跟她离婚。席仕容为人很好,勤快、善良,肯吃苦。2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证实川A××××0大巴车2016年12月6日监控视频显示,席仕容于当日15时33分上车,15时42分下车。30.公安机关现场勘验、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及席仕容指认现场、辨认作案工具等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公安机关取证经过。31.被告人席仕容供述和辩解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席仕容发现丈夫姚某1与杨某1关系不正当,激愤中刺杀姚某1腹部一刀,旋即连续刺杀、砍杀杨某1,致杨某1当场死亡、姚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席仕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席仕容在激愤中刺、砍致二人死亡,是在一个概括性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连续行为,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虽然其事后对姚某1有救助行为,但属犯罪行为完成后的悔罪表现,不影响其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公诉机关指控席仕容对姚某1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席仕容刺杀姚某1后,又连续刺杀杨某130刀、用菜刀砍杀杨某110余刀,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经鉴定,席仕容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席仕容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姚某1与杨某1关系不正当,杨某1在案发当晚到席仕容、姚某1租住房与姚某1共处一室,在席仕容要求其离开时仍拒绝离开,致事态进一步发展。因此,二名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可对席仕容从轻处罚。席仕容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应当知道对被害人的刺杀、砍杀行为会导致的后果而积极为之,犯罪故意明显,席仕容辩称“不是故意”的意见不予采纳。席仕容所提“被害人有过错”及辩护人所提“席仕容自首,作案时仅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有过错,民事赔偿根据过错责任赔偿”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对辩护人建议“减轻处罚、民事赔偿按70%计算”的意见不予支持。根据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席仕容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专业的规范要求,同时还有多名证人证明席仕容存在行为异常的情形,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席仕容具有完全刑事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因席仕容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席仕容依法进行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对误工费和交通费根据本案的情况酌情考虑;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席仕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折叠刀、菜刀予以没收;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黄某1因杨某1死亡的丧葬费27212.5元、误工费和交通费5000元,共计32212.5元,由被告人席仕容赔偿2577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某1、黄某1;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田勇审 判 员  严宏人民陪审员  袁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退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