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11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葛显敏与刘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显敏,刘庆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11民初223号原告:葛显敏,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权满,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文,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原告葛显敏与被告刘庆文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葛显敏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葛显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显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葛显敏负担。审判员 唐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