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20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航宝胜(四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陕西西咸空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航宝胜(四川)电缆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陕西西咸空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2009号之一原告:中航宝胜(四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绵竹江苏工业园泰州路2号。法定代表人:蒋宏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军,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陕西西咸空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空港大道东段航材大楼109室。法定代表人:陈军。原告中航宝胜(四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陕西西咸空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小林人民陪审员 陈加绵人民陪审员 李太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