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蔡志明与被告杜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明,杜先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1**民初4558号原告:蔡志明,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杰,江苏容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先祥,男,196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志明诉被告杜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志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志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志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蔡志明负担。审判员 何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