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夏洪勇与黄凡航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洪勇,黄凡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81号申请执行人:夏洪勇,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被执行人:黄凡航,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洪勇与被执行人黄凡航合伙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溆民一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凡航偿还申请执行人夏洪勇借款123361元,缴纳案件受理费3670元,执行费175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军华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爱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