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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行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燕,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631号原告王晓燕,女,1962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76号。法定代表人朱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范荣,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玉锦,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燕诉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晓燕以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晓燕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燕负担。审 判 长  程 媛审 判 员  钱建国人民陪审员  马家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