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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郑碧疆、石狮市鸿峰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209号原告:福建省中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法定代表人:张细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威,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碧疆,男,1973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被告:石狮市鸿峰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林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福建省中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碧疆、石狮市鸿峰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中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中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中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蒋正伟人民陪审员  吴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