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张琴、肖玉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张琴,肖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唐张琴,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肖玉顺,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张琴与被执行人肖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唐张琴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6民初14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