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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伟、贺镇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贺镇芝,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945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贺镇芝,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曹芳,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贺镇芝、曹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镇芝、曹芳存款563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助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