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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鹏飞、李永民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飞,李永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636号申请人:张鹏飞,男,汉族,1990年10月20日出生,住元氏县。被申请人:李永民,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元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飞诉被告李永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鹏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永民名下价值三万五千元的财产并承担保全费和诉讼费,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永民名下名下价值三万五千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张鹏飞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聪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