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算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厦门市新三凌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市新三凌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算1号申请人:厦门市新三凌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2017年7月13日,厦门市新三凌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在经本院指定成立后,经向市场监督管理、国土、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通过登报公告、邮寄《清算及移交通知书》等方式要求厦门市新三凌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并限期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账册及重要材料,但始终无法查找联系到该公司主要人员,无法接管厦门市新三凌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财产及营业事务,无法获取该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亦未查询到该公司名下存在财产,无法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故请求本院终结厦门市新三凌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并依法裁定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厦门市新三凌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厦门新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厦门市新三凌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后,依法指定成立厦门市新三凌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现厦门市新三凌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经查找、通知,未能获得厦门市新三凌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亦未能查找联系到厦门市新三凌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人员,无法组织对该公司的强制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应当终结厦门市新三凌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新三凌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厦门市新三凌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厦门市新三凌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叶炳坤审判员 王 池审判员 王欣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林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