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毛春林与方雨舒、董毓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春林,方雨舒,董毓芹,连云港佰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463号原告毛春林,女,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代理人范庆华,灌云县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雨舒,女,198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董毓芹,女,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连云港佰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西园路BRT车站站台南15米。法定代表人白亚君,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春林诉被告方雨舒、董毓芹、连云港佰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