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涛与金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金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初2254号原告:李涛,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沈建、曹良,德清县雷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国民,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原告李涛(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金国民(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国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10月5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及收据两份,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为证明上述主张,提供以下证据:借据收据原件两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庭审中原告进行了举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缺席,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经依法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能证明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并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现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请,有借据、收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国民立即向原告李涛归还借款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被告金国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许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