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3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夏晓芳、青岛中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晓芳,青岛中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167号之一申请人:夏晓芳,女,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青岛中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29层F室。法定代表人:盛有平,执行董事。申请人夏晓芳与被申请人青岛中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申请人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自愿以其名下共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新湛二路的房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夏晓芳名下共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新湛二路的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慧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俊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