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亚辉诉被申请人范多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辉,范多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096号申请人:王亚辉,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新村镇。被申请人:范多侠,女,1969年2月2日出牛,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原告王亚辉诉被申请人范多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亚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多侠价值2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王亚辉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亚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担保行为合法,可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范多侠价值25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被告范多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立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婉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