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乐道与孙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乐道,孙占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925号原告:张乐道,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告:孙占清,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原告张乐道与被告孙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娜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张乐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孙占清立即向张乐道支付下欠的款项10000元;2.诉讼费由孙占清承担。事实和理由:张乐道是在平罗县从事建筑机械销售的个体户。2012年7月下旬,孙占清以13600元的价格从张乐道处购买了一台搅拌机,给了张乐道600元,在张乐道的催要下,于2013年4月23日支付了3000元,并给张乐道出具了10000元欠条,此后,张乐道多次找到孙占清索要欠款,孙占清均拒不还款,故张乐道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张乐道不能提供孙占清准确的送达地址,以致依法不能向其送达诉状、相关证据及开庭传票,属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乐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生效后退还张乐道。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娜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俊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