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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蒲国英与刘鸿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国英,刘鸿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684号原告:蒲国英,女,汉族,居民。住会宁县。被告:刘鸿宴,男,汉族。居民。住定西市。本院受理原告蒲国英与被告刘鸿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查,被告刘鸿宴户籍所在地在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42号,现在也不在会宁县居住,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告蒲国英已缴纳案件受理费535元,退给原告蒲国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志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艳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