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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友全与湖北科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全,湖北科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779号原告:王友全,男,1959年7月23日生,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刘定斌,通城县隽水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科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十全。委托代理人:卢琳,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友全与被告湖北科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王友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王友全承担。审判员  游庆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皮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