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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061号原告:王某,女,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夏帮军,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男,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