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11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家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刑初156号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家松,男,汉族,1978年7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2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家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家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刘家松酒后驾驶皖F×××××号三轮机动载货摩托车(未年检)沿淮上区W/5路行驶至海吉星农贸市场路口处,被交通民警查获。经鉴定,刘家松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98mg/100mg。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家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家松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2日15时许,在本市淮上区,被告人刘家松酒后驾驶皖F×××××号三轮机动载货摩托车(未年检)沿W/5路行驶至海吉星农贸市场路口处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被告人刘家松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涉嫌醉酒驾驶。后民警将被告人刘家松带至蚌埠市康桥医院固定血样两份待检。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家松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98mg/100mg。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家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刘家松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家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家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