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于洪杰诉被告孙凤龙、谭荣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杰,孙凤龙,谭荣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262号原告:于洪杰,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孙凤龙(曾用名孙凤林),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谭荣艳,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于洪杰与被告孙凤龙、谭荣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洪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洪杰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凤龙、谭荣艳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洪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于洪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郎庆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