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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太平与童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太平,童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太平,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振平,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上诉人张太平因与被上诉人童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8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太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太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张太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少华审 判 员 叶丽芸审 判 员 谢 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丹书 记 员 李梦晓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