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202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拉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藏0202刑初44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拉旺,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于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捕前暂住日喀则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9日被日喀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日喀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日喀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公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拉旺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格桑央吉、代理检察员德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拉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拉旺于201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出狱后其先后在本市实施五起入室盗窃。事实经过分别如下:1、从本市教武场居委会金珠林309号出租房内盗窃一部OPPO牌型号为A53M的手机及现金1100元;2、从本市嘎玉林162号出租房内盗窃一部VIVO牌手机及现金2500元;3、从本市吉培林路4号发改委小区4栋1-2号居民房内盗窃一部HTC牌手机、苹果4代手机、一块男士梅花牌手表及现金30元;4、从本市扎西吉彩居委会吉培林118号出租房对面房屋内盗窃一部VIVO牌手机及现金2500元;5、从本市扎西吉彩居委会吉培林136号西侧出租房内盗窃一部OPPO牌型号为R9PLUS手机(未追回);后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物价局对追回的五部手机(OPPOA53M、三星G5510、步步高X9、步步高Y55、苹果4S、HTC)及一块梅花牌手表估价为1329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拉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未作辩解。并有失主文某、陈某、夏某某、蒲某某、李某的证词;证人扎某某、古某某、边某某、普某某、索某某的证词;追回的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一部金色HTC手机、一块梅花牌手表;物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赃物照片;申请、领条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实被告人拉旺的犯罪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并对被告人拉旺在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零六个月以内量刑的建议,符合本案量刑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拉旺因犯盗窃罪先后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一次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被告人先后实施盗窃五次,且均为入户盗窃,应当从重处罚。故本院结合其犯罪情节、性质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拉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人民币。(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四日止)。二、追回的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一部金色HTC手机、一块梅花牌手表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扎西丹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卓玛次仁附:本法律文书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本人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