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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罗吉祥与陈理庆、刘立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吉祥,陈理庆,刘立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6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吉祥,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理庆,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2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立君,女,汉族,生于1965年9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上诉人罗吉祥因与被上诉人陈理庆、刘立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吉祥以“一审中提出的股权金额诉讼有误”为由,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吉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吉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上诉人罗吉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国审 判 员 石 军审 判 员 傅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罗 婷书 记 员 薛亚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