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0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裴玉良与刘宝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玉良,刘宝林,李延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035号(2017)吉0112民初1035号之二原告裴玉良,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通,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宝林,男,1959年10月27日,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李雪东,吉林吉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延君,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长春市双阳区教师,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玉良诉被告刘宝林、李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宝林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玉良撤回对被告刘宝林的起诉。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