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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亮与秦伟、李春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秦伟,李春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332号原告:张亮,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显梅、吴晶(实习),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伟,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李春颐,女,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张亮与被告秦伟、李春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亮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3元,由原告张亮负担。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