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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刑更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润锁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润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刑更267号罪犯王润锁,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呼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润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润锁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内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9日入监执行。2013年10月30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2年10月29日止。2017年6月14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报请减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萨拉齐监狱警官张彦、张雁如出庭报请减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克勤、田森鹏、刘志惠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润锁,警官证人武某、罪犯证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以下简称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王润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记功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王润锁报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报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润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五次。另查明,该犯于2015年10月2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医院鉴定为心肌梗塞、糖尿病、高血压。上述事实有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病残犯鉴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润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润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32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韩 楚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