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玉英与被告建平县铁南街道办事处南汤土沟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英,建平县铁南街道办事处南汤土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080号原告:马玉英。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宏辉。被告:建平县铁南街道办事处南汤土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平县万寿街道南汤土沟村。法定代表人:姜宏伟,该村主任。原告马玉英与被告建平县铁南街道办事处南汤土沟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玉英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秀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