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7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黎晓艳与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晓艳,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7790号原告:黎晓艳,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C栋14楼3、4号。法定代表人:刘展春。原告黎晓艳与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黎晓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黎晓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邱盛林人民陪审员 冷 静人民陪审员 梅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 静书 记 员 冯子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