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国珍与俞华贵、薛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珍,俞华贵,薛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308号原告:张国珍,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豪,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华贵,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邵武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邵武市。被告:薛爱英(系被告俞华贵的妻子),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邵武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邵武市。原告张国珍与被告俞华贵、薛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国珍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国珍与俞华贵、薛爱英对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张国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5,120元,减半收取计17,560元,由张国珍负担。审判员 傅安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