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2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万绍红、吴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绍红,吴远,陈水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2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绍红,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罗君燕,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远,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执行人陈水琴,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申请执行人万绍红与被执行人吴远、陈水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绍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远、陈水琴支付款项240000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在庭外达成履行协议且已按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402执234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清河代理审判员 于 洋执 行 员 蒋宇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童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