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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金霞与被申请执行人林乐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霞,林乐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郑金霞。被执行人林乐庆。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乐庆银行存款9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