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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4294赵明与李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李家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294号原告:赵明,男,198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李家强,男,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赵明与被告李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赵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计281元,由原告赵明负担。审判员  曹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