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4294赵明与李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李家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294号原告:赵明,男,198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李家强,男,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赵明与被告李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赵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计281元,由原告赵明负担。审判员 曹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