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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淑华与王士涛、王应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华,王士涛,王应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3民初3177号原告:李淑华,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生,邹城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士涛,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王应章(系王士涛之父),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李淑华与被告王士涛、王应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生,被告王应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士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8.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15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应章和原告的丈夫是同事关系,被告王士涛在邹城市文化广场西经营美潮装饰公司,从2014年1月6日开始,二被告多次到原告家中借钱用于生意资金周转,至2016年7月15日累计欠原告现金18.6万元没有偿还。有两被告给原告书写的借条,借条均载明了还款日期,并口头约定月利率1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一再拖延,至今已经有近一年的时间没有偿还,现在连原告电话也不接,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应章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王士涛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李淑华和被告王应章对于以下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王士涛与被告王应章系父子关系。2、被告累计欠原告李淑华借款18.6万元。3、所有借款均用于被告王士涛的生意。4、原被告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5、从2017年1月15日起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士涛与被告王应章向原告李淑华借款18.6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李淑华与被告王应章对于以18.6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从2017年1月15日计算利息,没有争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士涛、王应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淑华借款本金18.6万元。二、被告王士涛、王应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淑华借款利息。(以18.6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从2017年1月15日起至判决履行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140元,被告王士涛、王应章负担201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玉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