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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春艳与被执行人杨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春艳,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1818号申请执行人夏春艳,女,197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杨林,男,1976年7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7)苏0111民初966号夏春艳与杨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夏春艳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林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111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春贵审判员  盛宝霞审判员  吴明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