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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03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3民初1646号原告:张某,女,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杨某,男,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汤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穆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