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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谢长记、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街道大石桥社会居委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长记,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街道大石桥社会居委会,李清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640号申请人:谢长记。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街道大石桥社会居委会。被执行人:李清奎。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军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路克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庆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