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4民初3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鳌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富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鳌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富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940号申请人:重庆市金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徐志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富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杨远伦,该公司经理。重庆市金鳌建材有限公司因与重庆富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富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徐志佳、张倩影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的房屋一套,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金鳌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诉讼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小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