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蔡静、杨兰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蔡静,杨兰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326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法定代表人,许罗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奕明,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蔡静,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被告:杨兰桂(系被告蔡静之配偶),女,汉族,1985年11月14日生,住址同上。原告赣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静、杨兰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兰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兰桂的起诉。审判长 郭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