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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西河镇运城建材厂与被执行人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驿区西河镇运城建材厂,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805号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西河镇运城建材厂。经营者王作仁。被执行人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红斌。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西河镇运城建材厂与被执行人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西河镇运城建材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民终2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65947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8995元。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西河镇运城建材厂货款66万元。款项分三次付清,第一笔款于2017年7月底前付20万元;第二笔款于同年8月底前付20万元;第三笔款于同年9月底前付26万元。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西河镇运城建材厂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西河镇运城建材厂659475元,执行费899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 强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章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