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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艾麦尔·阿布来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麦尔·阿布来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886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麦尔·阿布来提,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维吾尔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瓦提县。无固定居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7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麦尔·阿布来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7月7日决定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凝、张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麦尔·阿布来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艾麦尔·阿布来提至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家佳源商场北门处,趁徐秀蕾不备之机将手伸进其上衣口袋,盗窃口袋内的iPhone6手机一部,后被告人艾麦尔·阿布来提到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金石广场公交车站附件将该手机变卖获利4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麦尔·阿布来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艾麦尔阿布来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向本院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艾麦尔·阿布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艾麦尔·阿布来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艾麦尔·阿布来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麦尔·阿布来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艾麦尔·阿布来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麦尔·阿布来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