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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刘岩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民特4号申请人:王某1,男,200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申请人:王某2,男,200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某3,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二申请人的爷爷。被申请人:刘岩丽,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某1、王某2申请宣告刘岩丽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1、王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刘岩丽失踪。事实与理由:二申请人王某1、王某2与被申请人刘岩丽系母子关系,因二申请人之父王建功于2012年8月10日病故,2013年1月被申请人刘岩丽外出无音信,现被申请人刘岩丽至今已下落不明四年。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岩丽,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号,系二申请人之母。申请人王某1和王某2申请宣告刘岩丽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在新野县××庙乡××村张贴寻找刘岩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满,被申请人刘岩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岩丽于公告期内未出现,符合宣告失踪的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刘岩丽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书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福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