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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群孝与谢世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孝,谢世统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890号原告(反诉被告):李群孝,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光义,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谢世统,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焕云,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群孝与被告(反诉原告)谢世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群孝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谢世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群孝与被告(反诉原告)谢世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群孝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谢世统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群孝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谢世统负担。审判员  金素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丹云 来源:百度“”